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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意见
时间:2017-04-17 发布:admin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12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意见。
形成背景
目前,全市现有规模养殖场1875家,其中,有1334家在拟划定禁养区范围内,占总数的71%,仅有541家不在拟划定禁养区范围内,占总数的29%。如果再加上小散户(小散户近90%分布在村庄周围),我市约有80%以上的养殖场(户)在上级要求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潍坊市“386”环保行动有关文件精神,亟需对畜禽养殖业进行规范。
基本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区范围标准
1、2017年底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水源)1000米范围内、城区规划区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养殖场的关闭和搬迁,力争五年内(2020年底)逐步完成禁养区内其它养殖场的关停或搬迁。
2、禁养区内通过退牧还田、改作其它农业设施用途、征地拆迁等方式逐步关停或搬迁。
3、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4、现有畜禽养殖场不管是禁养区,还是限养区、适养区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经劝阻不听仍直排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
5、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须符合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